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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由本土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22 点击次数:2418次

新华网洛阳12月22日电(程文超)备受关注的河南首例由本土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有了结果,12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下称铜鑫公司)、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兴公司)、保定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保运公司)、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现场

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东兴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固废委托处理合同》,保运公司与铜鑫签订《运输协议》。2016年6月17日,与铜鑫公司签订有《含汞废物业务提成合作协议》的张家良代表铜鑫公司委托董建军将两车废汞触媒运到铜鑫公司。董建军遂联系一家货运部,由毛艳强(跟车人范林业)驾驶车牌号为豫AV5910的货车(该车无运输化学危险废物资质)将39.05吨的废汞触媒从东兴公司运出,6月19日,行至河南省洛宁县时,将上述车辆上的39.05吨废汞触媒直接倾倒至河南省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碧水源公司院内。在倾倒、存放过程中,部分废物包装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同日下午,接到群众举报后,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指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与洛阳市公安局、洛宁县环保局、洛宁县公安局,对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汞触媒采取了防渗漏、防扩散、防流失措施,包括建围挡、聘用专人全天候看护现场、雇佣专人专车进行排查等。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铜鑫公司、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并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法律责任。因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铜鑫公司将倾倒废汞触媒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在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代履行费用48.288万元;被告铜鑫公司向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支付专家费5万元、律师费10万元;被告铜鑫公司支付环保部门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必要费用5.7万元;被告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承担连带责任。

据本案审判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宝介绍,这是河南省首例由本地公益组织发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固体废弃物的跨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河南省依法保护环境、依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

2016年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上述被告告上法庭。

11月24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主要围绕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需要追加被告、涉案危险废弃物对周边环境是否存在环境损害及潜在危险、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等焦点开展。在审判长主持下,公益诉讼原告和各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河南省工商联领导的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河南省目前仅有的两家具备发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之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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