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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机制
来源: 发布日期:2016-8-24 点击次数:2585次

日前,从湘阴县检察院获悉,该院监督办理的某企业跨湘、鄂、赣特大污染环境案获评“2015年度湖南最具影响力法治事件”,这是全省检察系统唯一入选的年度案件。

2014年初,该院在开展“三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获知张某在自家鱼塘倾倒污水,导致毗邻的资江水域和生活水源严重污染的线索后,立即督促县环保部门启动环境监察程序。经检验,该污水含甲醛、笨、酚和六价铬等一类污染物,PH值≤2,其中甲醛超标94倍,笨超标1004倍,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该院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强化内外联动和同步证据审查,督促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顺利侦破全案。2015年8月,经法院审判,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共同连带承担公益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环保法》规定,符合资质的环保志愿者组织可以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明确了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没有直接做出规定。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开展为期2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检察机关加入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湘阴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肖新奇用“在全省办理同类案件中成功独创了五个‘第一次’”解释这次案件获评奖项的原因。

第一次探索生态检察模式,护卫青山绿水。在案件侦捕环节,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挂牌督办,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侦监部门上下一体,同步阅卷。在案后延伸环节,注重恢复性补救。判决生效后,该院及时督促县法院将民事赔偿款项全额执行到位,会同环保部门就污染地水质土壤改良、补植复绿和后续环境监测分别研究制定补救计划,现已开始实施。该院探索的上述“专业化督导+联动式跟踪+恢复性补救”“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模式,成为全国办理跨地区特大污染环境案的成功范例。

第一次引入全程同步信息公开机制,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该院在侦查监督、出庭公诉和案后延伸环节,均邀请人大代表、案发地群众和新闻媒体现场见证,把释法说理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穿到办案始终,定期开展后续监测,公开检测结果。

第一次运用附带民事诉讼,破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瓶颈。在该案的审查起诉环节,湘阴县检察院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章《民事附带诉讼》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此,湘阴县检察院追加起诉被告单位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被告共同赔偿154.024万元给湘阴县环保局,用以弥补污染环境造成的财产损害、环境修复费用等。此次案件援引该法条,之前未在同类案件中使用过,得到了最高法和最高检、环保部的支持,成为检察机关能够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依据,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第一次探索“辩诉交易”机制,污染企业积极缴纳生态赔偿金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某药业有限公司系当地知名企业,其产品远销西欧各国,系当地出口创汇和纳税大户。办案中,该院积极寻找打击犯罪、同时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充分听取被告单位及代理律师的辩解和意见,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主动预付民事赔偿款项、配合侦查公诉和庭审的行为,当庭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第一次在普通刑事案件中提出司法解释瑕疵,推动法治进步。办案中发现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将监测设备更先进、监测水平更领先的社会监测机构排除在外,不能更客观、全面、精准地反映监测结果。该院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 “符合条件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完善司法解释的建议,得到了最高检和环保部的高度重视和采纳。湖南省环保厅也随即出台了《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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